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提出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完善協調運行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五大項內容。據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後,黨中央確定高等學校全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並不斷完善。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高等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要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決定了的事情,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分工分頭落實;嚴肅黨內組織生活,反對獨斷專行和軟弱渙散兩種傾向。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高等學校貫徹執行本意見中出現的問題。
  實施意見提出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完善協調運行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五大項內容。
  實施意見明確,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實施意見指出,高等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參照常委會會議有關規定執行。
  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實施意見指出,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必須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高等學校應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目標要求,選好配強領導班子特別是黨委書記和校長。
  各地區各高等學校應根據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原標題:黨委統一領導 校長主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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